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1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16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5樓乙○○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332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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