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19號原告 沈美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黃英子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沈秀美 之記載,應更正為沈美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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