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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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98號原告 沈秀美 被告 陳黃英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權利範圍20/3460)之不動產,於民國80年4月22日以臺北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文山字第95120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最高限額即240萬元計算,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薛德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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