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除字第1627號聲請人 邱徐保妹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洪明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應更正補充「發行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文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漏載「發行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