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845號聲請人 吳清榮 (即 吳許月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被繼承人之長子未拋棄繼承,仍屬於繼承人,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