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83號聲請人 謝碧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廖哲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83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PGIM保德信第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1-0001272-8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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