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應為83年10月間,檢察官誤載為83年6月16日;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應為83年6月間某日,檢察官誤載為83年6月16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官有明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非法販賣麻醉藥品│明知為禁藥而牙保│├───────┼─────────────┼─────────────┤│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犯罪日期│83年10月間│83年6月間某日│├───┬───┼─────────────┼─────────────┤│偵│機關│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3│83││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2378│12378│├───┼───┼─────────────┼─────────────┤││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93│93│││案├─┼─────────────┼─────────────┤│後││字│重上更五│重上更五│││號├─┼─────────────┼─────────────┤│事││號│89│89││├─┼─┼─────────────┼─────────────┤│實│判│年│93│93│││決├─┼─────────────┼─────────────┤│審│日│月│7│7│││期├─┼─────────────┼─────────────┤│││日│2│2│├───┼─┴─┼─────────────┼─────────────┤││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年│93│93││確│案├─┼─────────────┼─────────────┤│││字│台上│台上││定│號├─┼─────────────┼─────────────┤│││號│5343│5343││日├─┼─┼─────────────┼─────────────┤││確│年│93│93││期│定├─┼─────────────┼─────────────┤││日│月│10│10│││期├─┼─────────────┼─────────────┤│││日│14│1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7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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