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53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蔡昀荃 債務人 黃薈橋 債務人 黃淑玲
一、債務人黃薈橋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捌拾萬肆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薈橋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淑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年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台幣)│(民國)│├───────────────┤│││││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號││││十計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1│3,367,512元│105年11月18日│3.65﹪│105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2│1,436,773元│105年12月18日│3.65﹪│106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