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3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3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3320號聲請人 蘇仁楨 代理人 劉維濬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民法第1131條所定親屬會議之全體親屬戶籍謄本(已歿者亦應提出)。
二、提出民法第1132條所訂親屬會議不足法定人數、親屬會議無法召開、不能召開、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之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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