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8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住高雄縣鳳山市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846號詐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下午2時5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
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鍾裕源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捌萬元,及自民國97年5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偵字第32052號簡
易判決處刑書、97年度簡字第641號刑事簡易判決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
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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