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小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六小字第21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玖拾捌元,及其中叁萬陸仟
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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