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169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簡字第1693號
上 訴 人 益帆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3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1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