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財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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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130號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炅延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尚欠聲請人新臺幣七百二十三萬一千六百十三元整,即自民國96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4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及執行費用。查本案債務人乙○○於96年7月3日死亡,其所有之不動產,皆無人繼承,亦無親屬會議為其選定遺產管理人,為保障聲請人即債權人之權益,爰依法聲請鈞院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房屋貸款契約書及電腦帳單影本1份、戶籍謄本影本1份;繼承系統表影本1份、土地及建物謄本影本1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1份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6年度繼字第1577號卷宗審閱屬實,聲請人主張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繼承權,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查本件被繼承人乙○○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足見渠等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已漠不關心,復經本院函詢利害關係人甲○○ 陳明 是否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利害關係人 曲亞萍 具狀表示不願意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此有陳報狀1紙在卷可稽,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故為使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