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橘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達人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建國 等間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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