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15號上訴人 陳志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育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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