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101號聲請人 林志宏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林中 和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關於聲請人姓名「 林水源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志宏」,以及醫師姓名「 陳枻志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葉卓俞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本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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