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公業 蕭志善 法定代理人 蕭森彬 法定代理人 蕭錫鑫 法定代理人 蕭寬裕 法定代理人 蕭永森 訴訟代理人 朱坤棋 律師複代理人 王素珍 律師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複代理人 劉玉珠 再審被告 蕭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