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17號聲請人 林惠芬 代理人 陳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林義隆 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民前34年2月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34年2月6日」;理由中關於「民國前34年」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34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
書記官葉憶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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