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94年度訴字第656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26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5639號、 新竹 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7號、94年度偵字第529號、94年度偵字第5261號、94年度偵字第5287號、94年度偵字第5506號、94年度偵字第5970號),經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偽造在如附表一所示各醫院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 巴氏 量表」上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印文共貳佰陸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址設新竹市○○路○段○○○號6樓「馬德斯帝貿易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下稱馬德斯帝公司)實際負責人,明知欲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受監護人應經合格醫院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經評鑑符合標準,始具有聘僱資格,竟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91年6月初起至91年10月間止,與 林明松 、「王先生」、「盧小姐」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與林明松就附表一編號2、10、11部分,與林明松、 李元貞 、「盧小姐」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與林明松、「盧小姐」就附表一編號5、6、7、8部分,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並加以行使之犯意聯絡,在受如附表一所示之申請人委託,申請家庭外籍監護工照顧如附表一所示受監護人時,委請林明松以每紙診斷證明書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或一萬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盧小姐」之女子或向不詳之人,或由甲○○直接向「盧小姐」或向不詳之人,購買偽造之如附表一所示之醫院名義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等私文書,再由甲○○以馬德斯帝公司名義,填寫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連續於附表1所載之申請時間,持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使,以為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監護工憑據,足以生損害如附表一所示各該醫院、醫院院長、科主任及醫師之信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准駁之正確性。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附表一所示之醫院查詢後,始獲悉上情。
二、案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檢舉由臺灣桃園、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95年1月4日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不諱,核與證人 陳文發夏熏敏徐雙美徐榮彬溫冬凌林瑾淑吳兆烜 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共犯林明松於偵查中證述屬實,並有財團法人 長庚 紀念醫院林口分院93年9月23日(93)長庚醫北字第3598號函、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一份(見警卷第12至18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0月26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B號函暨函附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93年9月16日(93)長庚醫北字第3541號函、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一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2975號卷第4、5、9至12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9月6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A號函及函附之東元綜合醫院93年
8月16日東秘總字第0930001363號函、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一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67號卷第12、18至23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8月26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A號函及函附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93年
8月11日中山醫93博復字第930033號函、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各一份(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404號卷第43、44、49、32、33頁)、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三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1817號卷第10至13、15至18頁、94年偵字第2305號卷第10至13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0月14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A號函及函附之東元綜合醫院93年8月23日東秘總字第0930001407號函、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一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字第296號卷第25、30至32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10月14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A號函及函附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93年9月16日(93)長庚醫北字第3541號函、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一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發查字第271號卷第15、17至19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3月15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A號函及函附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93年2月12日
(93)長庚醫北字第0160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3月23日勞職外字第0000000000A號函及函附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93年2月10日(93)長庚醫北字第0306號函各一份、雇主聘僱外籍勞工申請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二份(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偵字第1106號卷第16至23、34至41頁)在卷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與林明松、「王先生」、「盧小姐」就附表一編號1部分,與林明松就附表一編號2、10、11部分,與林明松、李元貞、「盧小姐」就附表一編號3部分,與林明松、「盧小姐」就附表一編號5、6、7、8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印文乃偽造如附表二所示文書之部分行為,均不另論罪。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而被告先後多次所為上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未敘及被告關於偽造並行使如附表一編號2至11所示各醫院之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及巴氏量表等犯行,惟此部分既與原起訴之被告犯罪事實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復經公訴人移請併案審理,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及緩刑四年之請求,公訴人亦為相同刑度及緩刑之請求,本院審酌被告為求業務績效,冒用長
庚、中山大學附設醫院、私立東元綜合醫院等醫院及醫院院長、科主任及醫師名義,偽造診斷證明書等文件進而加以行使,以此方式代人申請外籍家庭監護工,非僅損害遭冒用名義之醫院、醫師之信譽,損及醫療業務之正確性,更嚴重影響政府管制外籍監護工之政策成效,兼衡被告已捐款新台幣24萬予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士林分會(見卷附之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認其等之請求為適當,爰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改,並已捐款予公益團體,經此罪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公訴人及被告對於本件均不得上訴。
三、至被告偽造之各醫院「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等私文書業據提出行使,而非被告所有之物,惟其上偽造如附表二所示印文共261枚,不論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455條之1第2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21
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哲偉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論罪法條: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9條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編號│申請人│受監護人│醫院名稱│申請日期│├──┼───┼────┼────────┼──────┤│1│陳文發│ 郭秀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91年6月21日│││││醫院林口分院││├──┼───┼────┼────────┼──────┤│2│夏熏敏│ 夏光健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91年9月3日│││││醫院林口醫學中心││├──┼───┼────┼────────┼──────┤│3│徐雙美│ 徐金蘭 │私立東元綜合醫院│91年9月26日│├──┼───┼────┼────────┼──────┤│4│徐榮彬│ 徐林栗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不詳│││││醫院││├──┼───┼────┼────────┼──────┤│5│ 吳麗芳 │蔡 李錦蓮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不詳│││││醫院林口醫學中心││├──┼───┼────┼────────┼──────┤│6│ 劉代禎劉萬四 妹│私立東元綜合醫院│不詳│├──┼───┼────┼────────┼──────┤│7│ 許錦塗許姜棕 │私立東元綜合醫院│不詳│├──┼───┼────┼────────┼──────┤│8│ 呂玉梅黃林 彩雲│私立東元綜合醫院│91年8月14日│├──┼───┼────┼────────┼──────┤│9│溫冬凌│ 溫金木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91年8月20日│││││醫院林口醫學中心││├──┼───┼────┼────────┼──────┤│10│林瑾淑│ 戴碧蟬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91年7月10日│││││醫院林口分院││├──┼───┼────┼────────┼──────┤│11│吳兆烜│ 吳林玉香 │財團法人長庚紀錄│91年9月2日│││││醫院林口分院││└──┴───┴────┴────────┴──────┘附表二:
┌────┬──────────┬───────────┐│受監護人│偽造之文書│偽造印文之枚數│├────┼──────────┼───────────┤│郭秀│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 陳昱瑞 診斷證明專用(L│││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1枚、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用章診斷證明專用││││章2枚、MA0069 葉森洲 醫││││字第00801號5枚││├──────────┼───────────┤││巴氏量表│MA0069葉森洲醫字第0080││││1號共13枚│├────┼──────────┼───────────┤│夏光健│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MA3043 羅友倫 醫字第2617│││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4號等共12枚││├──────────┼───────────┤││巴氏量表│MA3043羅友倫醫字第2617││││4號共13枚│├────┼──────────┼───────────┤│徐金蘭│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專用等8枚││├──────────┼───────────┤││巴氏量表│共12枚│├────┼──────────┼───────────┤│徐林栗│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院長㈣ 蔡宗博 、Y805 張時 │││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中醫字第25920號等共9││││枚│├────┼──────────┼───────────┤│劉萬四妹│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章、醫⑵師1103 陳炳榮 等││││共14枚││├──────────┼───────────┤││巴氏量表│醫(2)師1103陳炳榮共││││13枚│├────┼──────────┼───────────┤│蔡李錦蓮│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MA1568 王錦滿 等共13枚│││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MA1568王錦滿共13枚│├────┼──────────┼───────────┤│許姜棕│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章1枚、 黃忠山 1枚、醫││││⑸師1006 郭遵國 11枚││├──────────┼───────────┤││巴氏量表│醫⑸師1006郭遵國13枚│├────┼──────────┼───────────┤│黃林彩雲│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東元綜合醫院診斷書專用│││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章1枚、黃忠山1枚、醫││││⑸師1006郭遵國13枚││├──────────┼───────────┤││巴氏量表│醫⑸師1006郭遵國11枚│├────┼──────────┼───────────┤│溫金木│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MA0069葉森洲醫字第0080│││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1號等共13枚││├──────────┼───────────┤││巴氏量表│MA0069葉森洲醫字第0080││││1號14枚│├────┼──────────┼───────────┤│吳林玉香│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MA0166 李石增 醫字第│││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007842號等共13枚││├──────────┼───────────┤││巴氏量表│MA0166李石增醫字第││││007842號14枚│├────┼──────────┼───────────┤│戴碧蟬│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MA0166李石增醫字第│││監護工專用診斷證明書│007842號等共12枚││├──────────┼───────────┤││巴氏量表│MA0166李石增醫字第││││007842號等15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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