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9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申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3916號原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5年12月12日上午10時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黃秋鴻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1月28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