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柏彥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柏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柏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2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有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