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施瑩惟檢察事務官相對人即失蹤人劉致光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劉致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於民國83年1月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劉致光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現年93歲,相對人雖設籍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下稱系爭戶籍地),然桃園○○○○○○○○○(下稱中壢戶政事務所)於108、109年間進行人口查訪,鄰居稱系爭戶籍地待售多年,早已無人居住,無法確認相對人行蹤,經里長聯繫系爭戶籍地之房屋所有人,其表示相對人無居住期間未曾有其他親屬、朋友來訪,已20餘年未見過相對人,無法確認相對人行蹤,顯見相對人行方不明至少達7年以上;再者,相對人未有第五代國民身分證換領之紀錄、其無前科、現未在監所,亦查無入出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投保紀錄、非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輔導之對象、未領有桃園市相關社會福利補助、勞保老年給付、國民年金、老農津貼、公教退撫給與之紀錄、無殯葬設施使用紀錄,又查無相對人搬入系爭戶籍地後之生活軌跡,故以第五代身分證換發期限之翌日即76年1月1日作為相對人之失蹤日期。相對人失蹤時未滿80歲,其失蹤迄今已逾7年,仍未尋獲,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中壢戶政事務所109年12月14日桃市壢戶字第1090014698號函暨檢附之80歲以上在臺有親屬連續3年清查成果皆行方不明且未列失蹤人口者名冊、專案清查成果表、訪查紀錄表、入出境資料查詢、社會安置機構安置查詢、殯葬管理機關殮葬查詢、不受理失蹤報案證明、口卡片、全民健保資料、未領有各項津貼之紀錄、行方不明者及利害關係人之戶籍資料與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己身一親等查詢結果、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等為證。依上開入出境資料查詢、全民健保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所示,相對人從無入出境及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紀錄,且查無刑案資料而無在監在押之可能。又相對人未有申辦75年國民身分證換領之紀錄,有相對人之口卡片可佐,再相對人迄今不曾申請手機門號使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核明確,堪認聲請人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調查事證,本件相對人於76年1月1日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首揭法律規定,相對人於失蹤時為58歲,失蹤迄今既已逾7年,則聲請人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自相對人於76年1月1日失蹤開始計至83年1月1日滿7年,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書記官曾啓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