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3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湯鎰彰指定辯護人張寧洲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
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瀚群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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