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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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字第4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桃簡字第4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復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1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鄭復進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證人 楊俊廉 於民國110年7月2日之警詢筆錄」以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鄭復進先前已知悉本案土地因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經政府機關令其就本案土地上所興建之違章建築停止使用、補辦執照或自行拆除,以恢復原狀,但其消極不配合,該違章建築遂由政府機關依法強制拆除,其更經告知不得拆後重建,親簽切結書,顯見其對於本案土地不得興建違章建築,必有明確之認識。但其竟再次於本案土地上違法重建違章建築,且重建位置與前遭拆除之違章建築位置大致相同,重建面積則達450平方公尺,顯見其漠視公權力,又影響政府機關對於建築物公共安全之管理作用,實屬不該。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品行(有不構成累犯、與本案相類之違反區域計畫法前科)、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上開拆後重建之違章建築,如尚未經被告自為處置,應由政府機關依法從速辦理,以回復合法狀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師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1年6月20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1200號被告鄭復進男7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復進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又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竟基於違反前揭規定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17日前之某不詳時間,未依法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即在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興建高度約8公尺、面積約500平方公尺之加強磚造及鋼構鐵皮造建物,該址建物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至現場勘查後,於109年2月26日以桃建拆字第10900111991號公告認定係違章建築,並於109年10月29日強制拆除完畢。惟鄭復進竟基於違法重建之犯意,仍未向桃園市政府申請建造執照,又於110年2月初,在原處重建第1、2層鋼構鐵皮造建物,面積約450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嗣經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於110年2月22日派員前往上址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復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告之子 鄭重言 於偵查中之供述相符,並有土地登記簿謄本、桃園縣大溪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09年2月19日桃市溪工字第1090004301號違章建築查報單及所附照片、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9年2月26日桃建拆字第1090011199號函、109年2月26日桃建拆字第10900111991號公告、違建拆除照片、同意自行拆除/搬遷切結書、桃園市大溪區公所110年2月22日桃市溪工字第1100004519號違章建築查報單及所附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檢察官陳師敏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曾意雯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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