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00號原告 游淑惠 律師即 黃前鋒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 莊顏玉隊 (即 黃國銘 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告被告莊顏玉隊為原被告黃國銘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被告黃國銘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而被告莊顏玉隊為黃國銘之繼承人,業經原告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依上開規定,當應依職權命被告莊顏玉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