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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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96號原告 許為城 訴訟代理人 范值城 律師被告 洪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雖原告於起訴狀中記載被告之居住地址為「桃園市○○區○○○街00號」,然經本院囑託員警查訪,被告業已搬離該處,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戶籍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