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建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上字第39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黃榮慶 上列當事人因與森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2,73
8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賴文姍法官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