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上訴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86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憲仰 選任辯護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48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嘉興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昱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