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2號聲請人 潘慧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簡吟倫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52號聲請人 潘慧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