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927號原告 李煌 訴訟代理人 朱家弘 律師複代理人 夏元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和義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