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更一字第2號上訴人 彭邵齡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伍萬肆仟伍佰壹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