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8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81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儲克為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偵字第7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儲克為於民國99年12月25日晚間7、8時許,邀集數名友人,前往 馬光雄 之父 馬來貴 位在臺中市○○區○○路附近之住處,處理其母親與馬來貴間之紛爭,馬光雄亦邀集 李興華 等數名友人助陣,雙方一言不合,在馬來貴上開住處及附近之巷內,群起毆打。被告 儲克偉 基於傷害之犯意,持石塊毆打李興華頭部,致李興華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李興華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按,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