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慰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商標圖樣之圍巾肆條、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圍巾壹條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9年度偵字第3738號被告郭慰承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本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並已於民國100年3月
4日期滿,扣案之仿冒「LV」商標圖樣之圍巾4條、仿冒「GUCCI」商標圖樣之圍巾1條,爰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經核屬實,爰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