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春映
WIHOKHOEN.SAPTHANAT.BUTDUANG.SANEDIHA.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骰子叁顆、骰子盅壹組、押寶下注圖壹張、賭資新臺幣貳仟柒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0年度偵字第4545號被告李春映、WIHOKHOENSAMRUAI、SAPTHANATMON、BUTDUANGSANTI、SANE
DIHANSA等人涉犯賭博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
3月4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扣案之骰子3顆、骰子盅1組、押寶下注圖1張、賭資新臺幣2700元,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處之財物,爰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