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1438號判處殺人罪有期徒刑12年、傷害罪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5月,並經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759號上訴駁回確定。嗣因減刑暨定應執行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號裁定減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月。於91年10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28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11月2日法矯字第0980044487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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