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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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945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劉義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TDCAUTOPARTSCO.,LTD.、 陳銘森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TDCAUTOPARTSCO.,LTD.公司認許証明或依其本國法設立之証明文件,以証明其組織型態及名稱,營業所地址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