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彬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字第1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彬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亦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受刑人楊志彬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之罪,雖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8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4年7月8日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
1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惟所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
1至8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亦已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之案件及編號3至8之案件,分別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及104年度訴字第46號、第1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及8年6月確定。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案件刑期之總和,亦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逾10年4月之範圍。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7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3年8月26日│103年8月26日│103年7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3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87號│字第887號│第47、305、493、10│││││25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1號│104年度訴字第11號│104年度訴字第46號││事實審││││104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日期│104年1月26日│104年1月26日│104年4月24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1號│104年度訴字第11號│104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16日│104年6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1.編號1至2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78號)│││2.編號3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13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3年7月6日│103年7月6日│103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305、493、1025│第47、305、493、1025│第47、305、493、1025│││號│號│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6號│104年度訴字第46號│104年度訴字第46號││事實審││104年度訴字第111號│104年度訴字第111號│104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日期│104年4月24日│104年4月24日│104年4月24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6號│104年度訴字第46號│104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11號│104年度訴字第111號│104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104年6月22日│104年6月22日│104年6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1.編號3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13號)││││└────────┴────────────────────────────────┘┌────────┬──────────┬──────────┬──────────┐│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月││宣告刑│││││││││├────────┼──────────┼──────────┼──────────┤││││││犯罪日期│103年7月8日│103年9月間某日│103年9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7、305、493、1025│第47、305、493、1025│第47、305、493、1025│││號│號│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6號│104年度訴字第46號│104年度訴字第46號││事實審││104年度訴字第111號│104年度訴字第111號│104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日期│104年4月24日│104年4月24日│104年4月24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6號│104年度訴字第46號│104年度訴字第46號││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11號│104年度訴字第111號│104年度訴字第111號││├────┼──────────┼──────────┼──────────┤││判決│104年6月22日│104年6月22日│104年6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1.編號3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13號)│││2.編號9(雲林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6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