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2512號
原 告 涂向榮
被 告 冠鈞 旅行社
法定代理人 連慶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3日下午3時50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應提出可以證明其為與原告間旅遊契約已支出簽證費、
預訂飛機或火車等交通工具費用之證明,並逕寄繕本給原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