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浩綸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浩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浩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1年11月確定,於民國
107年3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①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57
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確定;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9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3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58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①至④各罪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6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9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7年度簡字第5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⑤、⑥兩罪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83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受刑人因上開罪刑於107年3月20日入監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
㈡、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簡字第5117號),且受刑人於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6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各該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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