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650號聲請人 羅文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長烜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二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經債務人清償之釋明文件。
三、更正附表中之不動產地號。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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