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8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485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賢華 被告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南禎 被告 王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參仟零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柒仟陸佰捌拾肆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49條之約定,合意原告總行所在地地方法院即本院為因本借款契約關係涉訟之第一審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城公司)邀同被告黃南禎、王淑娟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3年4月8日與原告簽訂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並於107年8月3日、107年9月21日、107年10月3日,以撥款申請書陸續向原告申請撥款1,500,000元(即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1,900,000元(即如附表編號3、4所示部分)、630,000元(即如附表編號5、6所示部分),借款期間各如附表借款起迄日欄所示,利息按原告4至6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存款利率加碼2.5%(即3.3404%)計算,按月於每月6日(即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21日(即如附表編號3、4所示部分)、4日(即如附表編號5、6所示部分)付息,本金則屆期一次還清;若借款屆期未償還本息或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除按前開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尚應計付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遲延利息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息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皇城公司就上開借款均未依約清償,尚欠如附表「計息債權本金」欄所示之本金及如該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被告皇城公司業已停止營業,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被告皇城公司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黃南禎、王淑娟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被告皇城公司所欠上開款項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前述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屬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各1份、撥款申請書3份、放款往來明細查詢6份、歷史利率查詢、郵局存證信函各1份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70頁),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前述借款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編號│原始借款金額│借款起迄日│計息債權本金│最後繳息日│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民國)│(新臺幣)│(民國)├──────┬──────┼────────┬────────┤││││││計息期間│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按│逾期超過6個月按││││││││(週年利率)│約定利率10%計算│約定利率20%計算│││││││││(民國)│(民國)│├──┼──────┼───────┼──────┼───────┼──────┼──────┼────────┼────────┤│1│1,360,000元│自107年8月6日│1,258,442元│107年11月15日│自107年11月│3.3404%│自107年12月16日│自108年6月16日起││││起至108年1月4│││16日起至清償││起至108年6月15日│至清償日止││││日止│││日止││止││├──┼──────┼───────┼──────┼───────┼──────┼──────┼────────┼────────┤│2│340,000元│自107年8月6日│314,611元│107年11月15日│自107年11月│3.3404%│自107年12月16日│自108年6月16日起││││起至108年1月4│││16日起至清償││起至108年6月15日│至清償日止││││日止│││日止││止││├──┼──────┼───────┼──────┼───────┼──────┼──────┼────────┼────────┤│3│1,520,000元│自107年9月21日│1,520,000元│107年10月21日│自107年10月│3.3404%│自107年11月22日│自108年5月22日起││││起至108年2月1│││22日起至清償││起至108年5月21日│至清償日止││││日止│││日止││止││├──┼──────┼───────┼──────┼───────┼──────┼──────┼────────┼────────┤│4│380,000元│自107年9月21日│380,000元│107年10月21日│自107年10月│3.3404%│自107年11月22日│自108年5月22日起││││起至108年2月1│││22日起至清償││起至108年5月21日│至清償日止││││日止│││日止││止││├──┼──────┼───────┼──────┼───────┼──────┼──────┼────────┼────────┤│5│504,000元│自107年10月4日│504,000元│107年11月4日│自107年11月5│3.3404%│自107年12月5日起│自108年6月5日起││││起至108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至108年6月4日止│至清償日止││││日止│││止││││├──┼──────┼───────┼──────┼───────┼──────┼──────┼────────┼────────┤│6│126,000元│自107年10月4日│126,000元│107年11月4日│自107年11月5│3.3404%│自107年12月5日起│自108年6月5日起││││起至108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至108年6月4日止│至清償日止││││日止│││止││││├──┼──────┼───────┼──────┼───────┼──────┼──────┼────────┼────────┤│合計│4,230,000元││4,103,0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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