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孟雀 相對人即債務人維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珮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提出請求債務人給付股款新臺幣一佰萬元之債權,其中利息請求部分,僅提出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百一十一年度司票第二二九六號作為請求年息百分之十六之釋明文件,惟依據該裁定形式上無從認定兩造間確有約定利率之依據,而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約定利率之釋明文件,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二項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