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479號聲請人 聶斌 非訟代理人 林契名 律師相對人 聶大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變更或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定有明文。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前經聲請訴訟救助,但經駁回確定,嗣未再次聲請訴訟救助,即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用。
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聲請人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30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繳費狀況查詢單在卷足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