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 李錦相 被告 徐坤聖
徐誌鍠 徐瑞林 李湘淇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麗洲 被告 徐照明 (兼 徐文章 、 徐允 在之承當訴訟人)
郭麗卿 徐嘉良 徐敏慧 鄧佳蓉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鄧忠正 被告 徐嘉華
郭秋吟 徐國軫 (兼徐 黃冷蘭 之承受訴訟人) 徐維叁 (兼 徐黃冷蘭 之承受訴訟人) 徐明棋 (兼徐黃冷蘭之承受訴訟人) 徐昆煌 (兼徐黃冷蘭之承受訴訟人) 徐雲茂 (兼徐黃冷蘭之承受訴訟人) 徐昆榮 (兼徐黃冷蘭之承受訴訟人) 蔡木榮 蔡上子 (兼徐黃冷蘭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狀 (兼徐黃冷蘭之承受訴訟人) 蔡志元 (兼徐黃冷蘭之承受訴訟人) 蔡雅雯 (兼徐黃冷蘭之承受訴訟人) 徐美娥 (兼徐黃冷蘭之承受訴訟人) 郭文新 (即 郭石吉 之承受訴訟人) 郭文貴 (即郭石吉之承受訴訟人) 郭文勇 (即郭石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原告曾聲請將訴訟告知於抵押權人 楊月明 ,並由本院將原告書狀及相關通知寄存送達於抵押權人楊月明之戶籍地,惟經查抵押權人楊月明應已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亡,實無從對其為合法有效之訴訟告知,因事涉其抵押權是否依法移存至抵押人分得之部分,與兩造共有人權益關係甚鉅,應有再予釐清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由原告陳報抵押權人楊月明之繼承人,及 陳明 是否再將訴訟告知於抵押權人楊月明之繼承人,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