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8號上訴人 詹光裕
詹凱傑 被上訴人 劉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柒拾捌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
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61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莊達宏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173,
000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0.44平方公尺(A部分車位之面積)=1,806,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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