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28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依萍
謝家弘 張晉維 陳佳妤 吳岱恬 柯駿宏 林美岑 廖志笙 (原名 陳以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威爾斯美語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終止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係屬財產權涉訟案件,上訴人上訴之利益金額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徵如附表所示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清秋附表┌──┬────┬──────────┬──────────────┐│編號│姓名│上訴利益(新臺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許依萍│116,400元│壹仟捌佰參拾元(1,830元)│├──┼────┼──────────┼──────────────┤│2.│謝家弘│125,730元│壹仟玖佰玖拾伍元(1,995元)│├──┼────┼──────────┼──────────────┤│3.│張晉維│120,600元│壹仟玖佰玖拾伍元(1,995元)│├──┼────┼──────────┼──────────────┤│4.│陳佳妤│131,400元│貳仟壹佰 陸拾 元(2,160元)│├──┼────┼──────────┼──────────────┤│5.│吳岱恬│132,730元│貳仟壹佰陸拾元(2,160元)│├──┼────┼──────────┼──────────────┤│6.│柯駿宏│118,144元│壹仟捌佰參拾元(1,830元)│├──┼────┼──────────┼──────────────┤│7.│林美岑│153,490元│貳仟 肆佰玖 拾元(2,490元)│├──┼────┼──────────┼──────────────┤│8.│廖志笙│91,080元│壹仟伍佰元(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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