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42號上訴人中華漢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2,3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26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裁判費47,386元外,尚應補繳1,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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