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許新添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新添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許新添前因被告甲○○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30,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刑案人犯在監所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附卷可證。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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