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35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怡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彭碧滿 因106年訴字第1355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