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8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文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文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文華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5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361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